房产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税政实施要则》于一九五五年一月由政务院颁布,对财产税作了统一的规定。在这一年六月,房产税与地产税合二为一。房产税是指以住宅作为纳税主体,以房屋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作为纳税基础,对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物业税的征缴期限:
1、纳税人将其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其生产、经营之日起,应交纳房产税。
2、纳税人为生产、经营而自行建造的房屋,自竣工之日起,应交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住宅,自竣工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房产税。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程序
1.制定征地计划,由被征收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机关或他们的土地管理机构拟订。征地计划,包括征地的目的、用途、征地范围、土地类型、土地面积、附着物的类型和数量、征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2.在审查、报批、核准土地征收计划后,由县、市人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请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政府审批,由政府审批,由政府审批。
3.土地征用方案公告经依法审批的土地征收,经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机关在当地公布。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强化税收征管、规范征管、规范征缴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依法征税的各类税种。
第三条征收、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法律授权的,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实施。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决定。
第四条纳税人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的。
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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