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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积金打点条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2-04-06 16:06:00

第1条 为了增强对住宅公积金的经管,呵护住宅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宅建设,提高城镇住户的栖身水平,拟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合用于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经管和监视。

本条例所称住宅公积金,是指国度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公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职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整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耐久住宅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和职工地点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宅公积金的经管履行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决议计划、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运作、银行专户保存、财政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公积金该当用于职工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宅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国民银行提出,经收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的定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局部、中国国民银行拟定住宅公积金策略,并监视履行。

省、自治区国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局部会同同级财政局部和中国国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经管律例、策略履行环境的监视。

第2章 机构及其工作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国民当局地点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该当创造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动作住宅公积金经管的决议计划机构。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的成员中,国民当局负责人和建设、财政、国民银行等有关局部负责人和有关大师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主任该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在住宅公积金经管方面履行工作:

(一)按拍照关功令、律例和策略,拟定和调整住宅公积金的具体经管方式,并监视实施;

(二)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住宅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率;

(三)一定住宅公积金的较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宅公积金归集、使用诡计;

(五)审议住宅公积金增值*分拨计划;

(六)审批住宅公积金归集、使用诡计履行环境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国民当局地点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该当依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创造一个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负责住宅公积金的经管运作。县(市)不创造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

前款规定的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可以在有前提的县(市)创造分支机构。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与其分支机构该当履行同一的规定轨制,进行同一核算。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是直属城市国民当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力的职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履行工作:

(一)编制、履行住宅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诡计;

(二)负责纪录职工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环境;

(三)负责住宅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宅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宅公积金的保值和了偿;

(七)承办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决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该当依照中国国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解决住宅公积金金融营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委托受委托银行解决住宅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营业和住宅公积金账户的创造、缴存、了偿等手续。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与受委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在受委托银行创造住宅公积金专户。

单位该当到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解决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经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考查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解决住宅公积金账户创造手续。每个职工只可有一个住宅公积金账户。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设立建设职工住宅公积金明细账,纪录职工个人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环境。

第十四条 新创造的单位该当自创造之日起3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解决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并自挂号之日起20日内持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的考查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

单位职工解决住宅公积金账户创造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闭幕或者崩溃的,该当自发生上述环境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理机关到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解决变化挂号或者注销挂号,并自办好变化挂号或者注销挂号之日起20日内持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的考查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解决住宅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该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解决缴存挂号,并持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的考查文件,到受委托银行解决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的创造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停止歇息关系的,单位该当自歇息关系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解决变化挂号,并持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的考查文件,到受委托银行解决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身上一年度月平均报酬乘以职工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身上一年度月平均报酬乘以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

第十七条 新参与工作的职工从参与工作的第2个月*先缴存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身当月报酬乘以职工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报酬之日起缴存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身当月报酬乘以职工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报酬的5%;有前提的城市,可以恰当提高缴存比率。具体缴存比率由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制定,经本级国民当局考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核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由地点单位每月从其报酬中代扣代缴。

单位该当于每月发放职工报酬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宅公积金汇缴到住宅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第2十条 单位该当按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不得过时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宅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计议经过,并经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考查,报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核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率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率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率或者补缴缓缴。

第2十一条 住宅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之日起依照国度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2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为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2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依照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职业单位由财政局部核定进出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2十四条 职工有景遇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保存余额:

(一)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损失歇息能力,并与单位停止歇息关系的;

(四)出境假寓的;

(五)了偿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越家庭报酬收入的规定比率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宅公积金的,该当同时注销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职工兴起或者被公布兴起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保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保存余额纳入住宅公积金的增值*。

第2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保存余额的,地点单位该当给予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该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申请提取住宅公积金。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意,并告诉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解决付出手续。

第2十六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在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时,可以向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申请住宅公积金贷款。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意,并告诉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解决贷款手续。

住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承担。

第2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宅公积金贷款的,该当供应保证。

第2十八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在保证住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核准,可以将住宅公积金用于购置国债。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不得向他人供应保证。

第2十九条 住宅公积金的增值*该当存入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宅公积金增值*专户,用于设立建设住宅公积金贷款风险筹办金、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的经管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宅的弥补成本。

第三十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的经管费用,由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依照规定的尺度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数,报本级国民当局财政局部核准后,从住宅公积金增值*中上交本级财政,

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的经管费用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局部会同同级财政局部依照略高于国度规定的职业单位费用尺度拟定。

第三十一条 处所有关国民当局财政局部该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环境的监视,并向本级国民当局的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传递。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在编制住宅公积金归集、使用诡计时,该当收罗财政局部的定见。

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在审批住宅公积金归集、使用诡计和诡计履行环境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局部参与。

第三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编制的住宅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该当经财政局部考查后,提交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审议。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每一年按期向财政局部和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报送财政报告,并将财政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照章接收审计局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四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义务:

(一)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挂号或者变化、注销挂号;

(二)住宅公积金账户的创造、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解决委托合同商定的营业。

受委托银行该当依照委托合同的商定,按期向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供应有关的营业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问本身、本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环境,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保存余额有贰言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成效有贰言的,可以申请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以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诘扬、诘扬、控告挪用住宅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解决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解决住宅公积金账户创造手续的,由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责令刻日解决;过时不解决的,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过时不缴或者少缴住宅公积金的,由住宅公积金管

理核心责令刻日缴存;过时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国民法院强迫履行。

第三十九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宅公积金使用诡计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局部或者由省、自治区国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局部会同同级财政局部,按照经管权益责令刻日更正。

第四十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或者省、自治区国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局部按照经管权益,责令刻日更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照章给以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创造住宅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依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宅公积金的;

(三)未依照规定使用住宅公积金增值*的;

(四)委托住宅公积金经管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解决住宅公积金金融营业的;

(五)未设立建设职工住宅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依照规定用住宅公积金购置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宅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或者省、自治区国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局部按照经管权益,追回挪用的住宅公积金,充公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核准挪用住宅公积金的国民当局负责人和当局有关局部负责人和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对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照章穷究刑事责任;尚不足刑事惩罚的,给以升级或者免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违反财政律例的,由财政局部照章给以行政惩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向他人供应保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照章给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在住宅公积金监视经督工作中滥用权益、玩忽承担、秉公作弊,构成犯罪的,照章穷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照章给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住宅公积金财政经管和司帐核算的方式,由国务院财政局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拟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还没有解决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和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创造手续的单位,该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宅公积金经管核心解决缴存挂号,并到受委托银行解决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创造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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