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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男人遗言房产赠与同居女友 法院判遗赠有效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04-09 09:16:00

刘某在未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环境下,与其它一名妇女挂号匹配。刘某作古后,两任“妻子”的孩子为遗产打起了讼事。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刘某立遗言时已经与第1任妻子离婚,是以刘某的遗赠行为相符法令规定。一审宣判后,刘某的亲生儿子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4月8日,这起遗赠胶葛案在兰州中院开庭二审。

在4月8日的庭审中,刘某的亲生儿子提出,既然认定潘某与其父亲是无效婚姻,那就属于同居关系,潘某母子无权继续父亲的财富。那时在父亲病重没法正确抒发意愿的环境下,潘某管理了遗言见证,该遗言按照的是潘某供给的无效匹配证作出的,是以请求法院二审给予改判。潘某没有提出新的辩解定见,请求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将择期宣判。

1997年,47岁的仳离妇女潘某与刘某熟悉。二人于同年8月在潘某的家乡宁县挂号匹配。婚后,潘某携儿子与刘某合餬口活。2002年6月,刘某按成本价采办了单位的房屋。2008年2月,刘某因病作古。此前,刘某曾立下遗言,自己生前所住房屋由潘某母子继续,即使两人不具备继续人的身份,也能够以受赠人的身份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处理完刘某的凶过后,潘某找到刘某的亲生儿子请求其交出房屋所有权证,但潘某的请求遭到拒绝。2012年10月,潘某母子将刘某的儿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取得房屋所有权。

城关区法院审理觉得,刘某在明知自己婚姻关系尚存的环境下,仍与潘某挂号匹配,其行为已构成重婚。按照《婚姻法》规定,刘某与潘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潘某不具有合法妻子的身份。是以潘某母子不克不及以遗言继续人的身份继续遗产。但从刘某所立遗言的时辰看,立遗言时刘某已经与妻子离婚,是以刘某将遗产遗赠给潘某母子不违反法令的强迫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潘某母子的身份不故障其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判决诉争房屋归潘某母子继续。刘某的亲生儿子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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