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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采办已典质房屋 购房者该如何办?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03-12 23:23:00

案例:网友胡先生来电咨询,一个月前他与卖家李某签定了一份《房屋生意合同》,商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让渡给他,随后他付清60万元房款,这时刻才得知李某因要还债,早在半年前就已经将该房典质给了薛某。现薛某以典质在先,且以胡先生与李某的房屋生意作用了其权利实现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他与李某的《房屋生意合同》无效。请示他该如何办?

但这并非没法拯救。一方面,《中华国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有一个但书规定,即“但受让人代为了债债务祛除典质权的除外”。另外一方面,《较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保证法几何成绩的诠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典质权存续时代,典质人让渡典质物未告诉典质权人或者未奉告受让人的,假如典质物已经挂号的,典质权人仍可以履行典质权;取得典质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取代债务人了债其全数债务,使典质权祛除。受让人了债债务后可以向典质人追偿。”

律师解答:《中华国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二)款已经明白规定:“典质时代,典质人未典型质权人赞成,不得让渡典质财富。” 即假如典质人的出卖行为会损害典质权人的好处,其让渡行为会因为违反强迫性法令规定而无效。

从这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假如受让人了债了债务,典质权人的好处并未受损,那么典质人不克不及以未典型质权人赞成为由主意合同无效。是以,只需胡先生愿意取代李某向薛某了债全数的残剩借债本息,就能够使薛某的典质权归于祛除,他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生意合同》也就有效,但该当管理产权变革挂号,胡先生也由此可获得向李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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