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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税率若何规定
答:按照《江苏省国民当局办公厅对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法子的告诉》(苏政办发〔2006〕136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归纳综合征收率为5%。
按照《江苏省处所税务局转发〈省当局办公厅对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法子的告诉〉的告诉》(苏地税发〔2006〕252号)规定,按归纳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依照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
按照《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对于廉租住宅经济合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策略的告诉》(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企职业单位、社会集体和其他机关按商场价钱向个人出租用于栖身的住宅,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较交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交纳的,税率为12%。
归纳按照《江苏省国民当局办公厅对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法子的告诉》(苏政办发〔2006〕136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归纳综合征收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