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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关切事项 租房必懂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05-20 11:26:00

签订租房合同关切事项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合营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交公有人赞成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产权不清、违章搭建或危险房屋、门窗不全缺乏安全举措措施、卫生前提差、出租人无合法资格或无经管能力的房屋不克不及出租。所有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给本国或港澳区域驻本市机构,必须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管理署理租借手续。

1、租房前该当体味的情形:

(1)出租人能否有权出租住宅,要看其产权证,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能否与产权证一致。

(2)该住宅能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借许可证》。

(3)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前提与情形。

(4)红线界定规模的平面图(两边加盖公章)

2、哪些房屋不克不及出租?按照《城市房屋租借经管措施》,房屋不克不及出租:

(1)未照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法令机关和行政机看护章裁定、决议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公有房屋未取得公有人赞成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行为的;

(6)不契合安全尺度的;

(7)房屋已典质,未典型质权人赞成的;

(8)不契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功令、律例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景象。

3、承租人能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需改变合同商定的用途的,该当事先征得出租人赞成。“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别情形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该当契合城市规划请求,其业主该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赞成,并报区、县房地产经管部门审批。财产经管区域内依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举措措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担当;但租借合同还有商定的,从其商定。财产经管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担当,还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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