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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 首套房征房产税吗?

来源:吉屋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06-06 17:30:32

上海房产税细则是怎样的呢?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房产税呢?

2013年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2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办法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2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同时,实行差别化比例税率,即一般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2013年1月23日,上海公布今年房产税税率分界线为每平方米27740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844元。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12年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为13870元/平方米。按照规定,需要征收房产税的房屋,如果房屋单价超过其两倍,即27740元/平方米,则按0.6%征收房产税;若低于或等于该水平,则征收0.4%的税率。

2012年11月23日,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截止当前,上海市认定5万套住房需缴房产税。其中80%以上的购房家庭是本地户籍,应税住房比例约占20%。同时90%适用0.4%的税率,主要集中在非核心城区。

上海房产税细则解释

征收对象:本市居民家庭购第2套及以上的住房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明确,“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2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上海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计税依据: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适用税率:低于上年均价2倍(含2倍)税率0.4%

上海对征收房产税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税收减免: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免征税

上述办法还规定了多种退还、免征房产税的情况,如: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2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少有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头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少有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核心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上海首套房征房产税吗?

外地*:购房人为外省市*有三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的,同本市*;若购房人没有三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的,但买完房补办的,必须先交三年的房产税后,等上海市居住证满三年后可退还。

本市*:购房人为上海本市*且加上这次购买的面积不超过人均60平,免征收;如果超过了,那么超过面积*购房单价*70%*税率千分之四或千分之六(购房单价低于去年上海平均均价的2倍[今年这个标准应该是26900左右]为千分之四,高于刚为千分之六)。

减免政策如下: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核心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少有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头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少有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2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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