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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08-06 19:21:34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程序?其实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头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必要条件:

(一)入住率达到50%25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25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如下:

1、开发商或者业主向当地房地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

2、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30天内组织召开头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等领导成员;

5、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持备案证办理刻制印章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业主委员会需要履行的职责有: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奖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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