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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过户的手续及办理被继承人的房产物业

来源:吉屋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08-09 15:19:06

房屋继承过户的手续比较的麻烦,办理的手续到底是怎样的呢?需要提交什么证件呢?还有要怎么办理被继承人的房产物业呢?下面的就是一些相关的资料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看。

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手续

(一)需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原产权人无亡证明(原件、 复印件);3、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调解书(原件);4、登记机构认可的房产测绘资料(原件、 复印件);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6、其他房屋交易登记资料;7、*薄(原件、 复印件);8、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二)办证程序:

受理登记申请 →权属审核→公告(必要时)→核准登记→缮证→收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归档(三)办事时限:

上述证件齐全,五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房屋产权登记费按房产评定总价的1‰收取,房产分割费按县值的0。5‰收取(五)领证须知:

领证时,由房屋所有权人凭身份证,本所开具的收件收据领取,委托其他人领取时尚需出具由所有权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被继承人的房产物业怎么办理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五)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七)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事项,应当先与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公证事项涉及的房产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当房产政策出具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向公证机关介绍情况,给予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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