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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08-12 10:23:48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 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需具备的条件及程序。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参照穗国房字[2004]756号《物业管理头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广州地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壹、成立头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关于筹备组成员的条件。
头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推荐。
(二) 联名业主报送资料。
小区内热心公益的业主应当互相联络,有5~15名业主成为发起倡议的联名业主(联名业主中的住宅业主应取得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该5~15名联名业主将组建头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函、《关于组建头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以及联名业主和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三)区国土房管局对联名业主保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国土房管局指导联名业主,将拟订的《关于组建头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筹备组成员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0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头次业主大会事宜。
(四)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
《建议》公示期间,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可以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下称:自荐业主),自荐业主填写《自荐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参加筹备组成员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送区国土房管局,另一份送联名业主。
(五)产生筹备组。
《建议》公示期满后,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联名业主和自荐业主范围内(综合考虑房屋幢数和房屋用途所占面积)产生5~15人为筹备组成员。
(六)建设单位应该参与筹备组。
建设单位须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填写《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七)筹备组确立。
区国土房管局向筹备组发出《关于成立头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头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由筹备组在区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将复函和名单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贰、召开头次业主大会,制订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一)草拟、公示文件。
筹备组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其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同时,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再次公示5日。
(二)确认业主投票权。
筹备组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索取资料,确认些业主人数和身份,确定每户业主在头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的房屋(未移交物业公司接管的房屋)的购房者不作为头次业主大会的参加业主。
(三)发出大会通知、发放表决票。
在头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选《关于召开头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和票格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样本,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召开头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届时无法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提前领取表决票,并于大会前交付给筹备组。
筹备组应将召开头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同时通知区国土房管局和当地居民委员会。
(四)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筹备组按照召开头次业主大会通知的要求,组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进行投票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五)刻章。
筹备组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叁、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第2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 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通知。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交给筹备组核实。
若业主大会是由住宅和非住宅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由住宅级和非住宅组组成,其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也应分为住宅组侯选人和非住宅组侯选人。(二)发出业主大会通知。
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样本,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同时通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三)印发选票、发放选票。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投票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约定的其他工作,设置投票箱。
(四)通知区国土房管局。
筹备组将召开业主大会前的筹备工作和设置投票箱的情况,函告区国土房管局,并于召开业主大会时,由区国土房管局到场对开箱投票活动进行监督。
(五)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业主一户可投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处理。获小区投票总分过半的小区业主按得分高低排列,居前者当选。业主委员会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 
  (六)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一)、(二)。
 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
(七)刻章。
业主委员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人们政府)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的资料
肆、需提交的资料 :
1.由小区五名以上的业主作为发起人,并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发起人亲笔签名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申请需列明: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名称、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入住使用率和入住时间等内容。
2.发起人产权证明各一份(复印件); 
3.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4.业主委员会选票; 
5.业主代表选票; 
6.业主授权委托书; 
7.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8.业主委员会章程;
9.业主公约; 
10.其它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除头次业主大会外,以后每年召开的年度大会均由业主委员会筹备、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会议期间,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业主公约的约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选聘、续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方可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续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再次聘用。
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分为自然解聘和提前解聘。"自然解聘",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法》中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两类情形:"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其特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解除,而不是单方面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上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和反映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落实情况,审核物业管理企业所作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业主开展多钟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监督并积极协助、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保障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业主公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1)组织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在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条款应当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审核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及使用办法"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2款)。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并报业主大会审议和监督。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公开以及管理服务水平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依据这些内容和标准进行测算,经双方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予以确定。
(3)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等等。
(4)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物业管理纠纷,包括前期物业管理纠纷、物业使用纠纷、物业维修养护纠纷、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和纠纷、物业租赁转让纠纷、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纠纷,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实施中发生的纠纷等等。物业管理纠纷和解决处理途径有协商、协调、仲裁和诉讼。业主委员会具有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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