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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14 17:32:15

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深圳公租房面向社会群体的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深圳市户籍,单身申请人具有深圳市户籍,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深圳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深圳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以上所述年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2013年1月30日。

深圳公租房面向人才群体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获得学士以上*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1、正一等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一等职称且未满41周岁;

2、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1、2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3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深圳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面向户籍无房家庭:(一)《申请表》;(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三)户籍证明,若*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非深户共同申请人需另行提交本通告发布之日前签发的有效深圳市居住证;(四)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提交未婚证明,已婚人员提交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五)有效期内的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六)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需另行提交有效的学籍证明;(七)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头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证明;(八)银行代扣(退)公租房诚信保证金委托书,该委托书提交时须由申请人现场签字、按手印;(九)申报系统填报的诚信金账户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借记卡须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账户证明书。其中《申请表》、未婚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相关证明、有效的学籍证明、在本市头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证明、银行代扣(退)公租房诚信保证金委托书、借记卡须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账户证明书需要提供原件,其他均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面向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一)《申请表》,该表格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二)一等人才:正一等或副一等职称认定证书。中初级人才:毕业证、*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三)社会保障或者医疗保险卡;(四)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事业单位人才提交劳动合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提交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工资信息表;(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内的计划生育证明、学籍证明(同上述户籍无房家庭);(六)银行代扣(退)公租房诚信保证金委托书,该委托书提交时须由申请人签字、按手印;(七)申报系统填报的诚信金账户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借记卡须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账户证明书。其中《申请表》、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工资信息表(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未婚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相关证明、有效的学籍证明、银行代扣(退)公租房诚信保证金委托书、借记卡须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账户证明书需要提供原件,其他均验原件交复印件。

深圳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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