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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19 16:10:57

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的较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房主要包括:腾空的原有公有住房、现公有住房以及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根据深圳廉租房管理办法规定,深圳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较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或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或核心优抚对象。

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者如何申请承租廉租房?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申请人持较低收入家庭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配租。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违反本规定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人。不如实申报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人超过当年较低收入标准时, 应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 如果逾期不报,继续租住廉租房,要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 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 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年租金后2~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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