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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邢台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邢台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邢台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邢台城镇较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辞职、一次性买断工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账户,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 (一)至 (四)项提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邢台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二)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三)单位或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提取申请。
第2十四条、符合第四条第(九)项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凭提取证明及身份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提取申请。
第2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