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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公积金提取条件,临沂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29 16:44:19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临沂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临沂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临沂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或*在临沂辖区以外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正在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十)临沂城镇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一)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十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到公积金核心各分支机构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特殊情况下,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核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新工作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公积金核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或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条件且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两用房及偿还*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九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且符合销户条件时,本单位如有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若放弃单位未缴的住房公积金,须签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弃权书》。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部门关于房屋修缮范围的规定,房屋翻建是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房屋大修是指房屋严重损坏、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二、临沂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核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办公积金提取的,应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代办,并提供委托证明。代办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2十三条 公积金核心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无误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公积金核心留存,同时办理提取手续。需要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公积金核心分支机构完成审批和系统录入后,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退缴存单位一份记账,同时开具《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拨款委托书》,由受托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经办人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2十四条 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因特殊情况单位不能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核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2十五条 市公积金核心对各分支机构办理的提取业务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各分支机构将每月提取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公积金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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