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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包头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29 16:57:18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包头公积金贷款条件、包头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包头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包头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12个月(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不少于6个月);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应当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离异或配偶死亡的出具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款收据或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资金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二、包头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向核心提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二)核心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借款人面谈并作面谈笔录,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需进行抵押物评估的,由核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核心审贷委员会依据评估报告、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做出决策。

(四)核心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五)依据核心审贷委员会决策意见,借款人与核心签订借款合同。

(六)受委托银行按照核心的审批意见、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装修工程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支付现金。

三、包头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应就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贷款资金的用途及支付时间、贷款偿还方式、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做出约定。

核心负责拟定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做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专款专用,并接受核心及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由核心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还款能力、购建房价格及房屋评估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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