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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湖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0 09:38:24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湖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湖州公积金贷款流程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湖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家庭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湖州市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不足,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湖州市域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㈡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㈢购买住房的,需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用自有资金支付占购房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㈣同意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㈤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㈥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申请时间。贷款申请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购买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期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经备案,下同),并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款之日起,至所购住房交付使用之日(以购房合同约定日期为准)前,提出贷款申请。

㈡购买现商品房(以下简称现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款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以结算发票为准),提出贷款申请。

㈢购买再次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列日期为准)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㈣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房屋竣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㈤ 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湖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不得高于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借款人和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和×规定系数×贷款期月数

其中“规定系数”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㈡购买商品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的70%;购买二手房的,根据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日间的年限,下同)与土地来源性质的不同,不得高于评估价或应纳税额低值的一定比例,其中土地来源性质为有偿出让和房龄在5年以内的,不得高于70%,土地来源性质为有偿出让和房龄在5年以上的,不得高于60%,土地来源性质为行政划拨(包括房改房转让)的,不得高于50%;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不得高于支付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实际费用的50%。 拆迁安置户、引进人才在计算可贷款较高限额时,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安置补贴或引进单位给予个人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㈢不得高于单笔贷款规定的较高限额。其中“较高限额”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女性借款人不得超出60岁,男性借款人不得超出65岁。 ㈡购买二手房,位于核心城区和县区首位城镇的,现有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40年;位于其他城镇的,现有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㈢不得超出规定的*长年限。其中“*长年限”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贷款委托人应向社会公告。

三、湖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委托人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㈠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㈡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㈢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已支付占购房总额30%以上的有效凭证;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信用良好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单、房屋契税证和土地使用证;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信用良好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㈣以共有住房作抵押的,还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的相关资料。 ㈤贷款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贷款委托人按下列程序受理:

㈠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审核; ㈡与借款人就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记录;

㈢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贷款委托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调整贷款申请的建议,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借款人、贷款委托人、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后,借款人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贷款: ㈠贷款承诺方式

1、贷款委托人向售房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售房单位根据书面承诺与借款人结清房款;

2、借款人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委托人(即抵押权人);

4、借款人办妥房屋综合保险,持贷款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划款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5、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结算账户内;

6、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按上述3、4项办理,并由受托银行按照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

㈡贷款保证方式

1、借款人与售房单位、贷款委托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保证合同》;

2、借款人办理期房抵押预登记;

3、借款人办妥房屋综合保险,持贷款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划款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4、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结算账户内;

5、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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