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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公积金提取条件,马鞍山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0 10:15:17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马鞍山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马鞍山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马鞍山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不包括室内装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 出境定居或者*迁出马鞍山(县)的;

(六) 被纳入马鞍山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且合法租住住房的;

(七)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缓刑除外);

(八)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危重疾病 (参照市医保十四种规定病种的大病、慢性病等),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六)、(十)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其配偶及房屋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其他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律不得提前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二、马鞍山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六条 职工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离退休的除外),并附上有关证明。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为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对账,开具《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支取手续。

第2十七条 封存专户内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凭相关证明资料到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进行申请。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具《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2十八条 单位经办人员或申请人(或其他委托人)持《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进行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要对提取存储余额是否正确、申请人姓名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信息系统职工姓名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支取条件等进行认真核验。

对符合支取条件,并且证明资料齐全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准予提取。对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或者证明资料不齐全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2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留存职工提供的证明资料(原件核验后退回)建档,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表》,由提取人(或代理人)对审核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单位经办人员或申请个人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同意《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支取结算手续。《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开具日期超过一个月未办理支取手续的,经办银行不得再予受理,需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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