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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十堰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0 10:31:26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很多人总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下文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十堰公积金贷款条件、十堰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十堰公积金贷款额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十堰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凡在十堰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养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申请人在贷款买房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可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直系亲属共同申请贷款时,第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签署人,贷款额度结合购买住房类型、申请人和共同还贷款人收入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年龄较大申请人的法定退休时间推迟5年。

(二)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十堰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提供居住地址证明、*薄、暂住证或近期水、电、煤气费等账单),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单位及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两年,且较后缴存日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三个月;

3、购买住房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合同需列明确切的房价、建筑面积、住房座落地址、层次房号和门牌号码等情况。建造、翻建、大修等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房管、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购买住房的,已付首期房款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不低于4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将其50%以上自筹资金存入委托贷款银行或具备相应的实物*进度;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6、身体健康、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债务。

二、十堰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较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包括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若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则不予以合并计算)。较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较高额度为20万元(各县市为10万元),并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二手房为60%,翻建、自建、大修住房为50%,拆迁安置房在计算可贷款额度时,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安置补偿费)。借款人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家庭收入40%,收入高的家庭可适当放宽。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20年。个人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购买二手房,其房屋房龄加申请贷款年限不得超出25年。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按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三、十堰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1、本人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簿,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薄的,还必须提供婚姻证明,借款人已婚的,签订合同时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签字;

2、本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提供近三个月的工资条或代发工资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4、购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审查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或原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根据权限划分,组成各级贷款审批委员会,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要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在15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贷款发放手续。

1、受理申请人提供的齐全资料后,由贷款调查人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时限为4个工作日。

2、贷款审查人复审、签署审核意见,时限为1个工作日;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委会审议审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时限为1个工作日;

4、受托银行信贷审查、签订《借款合同》时限为2—3个工作日;

5、办理保险手续及抵(质)押登记手续,时限为5个工作日;

6、划拨资金为1个工作日。

(三)借款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担保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保证书等有关资料。

(四)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审批的贷款资料送委托银行进行信贷审查。

(五)用住房作抵押和有价证券或住房公积金质押的,还需签订《抵(质)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及保险或有价证券及住房公积金止付锁定手续。

(六)以上手续办妥后,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及相关合同,并由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用转账方式将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人)的银行账户,大修、翻建、自建住房的,划转到承建方的银行账户,贷款资金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本项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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