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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泰安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0 11:09:19

在泰安,只要谈及买房,大多数购房者都会比较关注公积金贷款问题。其中关于泰安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泰安公积金贷款流程怎么走、泰安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等问题购房者反应比较强烈。下面小编就和购房者一起来探讨一下买房中会牵扯到的公积金贷款问题。

一、泰安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㈡具有泰安城镇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

㈢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㈣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核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已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㈤申请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且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㈥申请人同意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以保证人、担保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

㈦购买自住现房期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其中: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拆迁房的申请人,首期付款不低于拆迁合同差额价款的30%。

第九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担保人须同意授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未清偿大额债务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泰安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较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在泰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为40万元。

可贷款额度参照以下因素计算,按*小值确定:

㈠购买现房、期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计税金额”认定)的70%,其中: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购买拆迁房的,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拆迁合同差额价款的70%;合同价与评估总额、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契税完税价格计算。

㈡可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职工家庭月收入×12×贷款年限×0.4

或贷款额度=每月缴存额÷缴存比例×12×贷款年限×0.4

㈢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款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借款人也不得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5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恪守《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泰安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三十二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章所列证明材料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 贷款审批。各受委托银行及公积金管理核心贷款经办人、复核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审查并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后,签署意见,按分级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一、 市核心

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以内、贷款期限在10年(含)以内的,由信贷科审批;贷款额度在10万元(不含)-15万元(含)、贷款期限在10年(不含)-15年(含)的,报分管主任审批;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在15年以上的,报主任审批。

二、 各分支机构

各分核心、管理部贷款额度在15万元(含)以内、贷款期限在15年(含)以内的,由各分核心、管理部审批,超出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报市核心信贷科,信贷科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主任、主任审批。

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及《借款人明细表》,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委托银行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借款申请人自接到银行同意贷款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核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并办理有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保证人(有关第三人)须持身份证亲自到场办理签字手续。各经办银行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就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证件的种类和份数审验无误,并监督有关人员亲自签字。

第三十五条 发放贷款。公积金管理核心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划拨通知单》报主任审批。计财科按主任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划拨通知单》向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委托银行按规定将贷款划入指定账户。

第三十六条 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单位与开发商合作联合开发的,可以按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贷款资金拨付。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将公积金贷款拨付到借款人账户上:

(一)现房贷款中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全额购房款发票的。

(二)期房贷款中开发商出具了全额购房款收据或发票的。

(三)二手房贷款需要拨付到借款人账户的,必须要求卖房人到核心当面出具同意拨付的证明。

(四)管理核心认可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三十七条 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及时将收回的借款本息转入管理核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有关单据转管理核心记账。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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