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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成都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0 11:39:52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成都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成都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成都公积金核心缴存有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二)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有成都公积金核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六)成都公积金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较高额度由成都管委会确定;

(二)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70%;

(三)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计算公式: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核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终贷款额度。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的期限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第十三条 借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成都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2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到成都公积金核心委托的银行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成都公积金核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受托银行应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成都公积金核心。

第三十一条 成都公积金核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受托银行。

第三十二条 受托银行应按成都公积金核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成都公积金核心复核,成都公积金核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户;若系再交易住房贷款,须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成都公积金核心委托的住房交易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专户,再按相关规定支付给售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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