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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佛山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0 14:18:42

在佛山,只要谈及买房,大多数购房者都会比较关注公积金贷款问题。其中关于佛山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佛山公积金贷款流程怎么走、佛山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等问题购房者反应比较强烈。下面小编就和购房者一起来探讨一下买房中会牵扯到的公积金贷款问题。

一、佛山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依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

符合我市《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执行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作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1998〕122号)规定的引进人才以及军转干部,只要开设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户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立即申请贷款,不受缴存1年期的限制。

(二)购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金不足的。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契约。

(五)能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六)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簿,如*簿未能清楚反映申请人的婚姻情况或配偶情况的,需补充申请人结婚证。

(二)申请购房贷款的,提供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申请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由规划、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有同样效力的文件、批文,工程预算表等资料。

(四)已缴交首期款的凭据。

(五)如共同购房人中存在夫妇以外第三人的(以购房合同为准),需提供有第三人签名认可的借款抵押合同书(如组合贷款合同中包括了抵押物处理的,可用该合同替代)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证明书;如购房共有人年龄未达法律规定、需由监护人代为签名的,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公证书复印件。

(六)特殊原因需提交的资料。

二、佛山公积金贷款额度、年限、利率

第十四条 符合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干部职工,可按下列规定的额度申请贷款。

(一)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较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的原则,贷款额度个人较高不超过26万元。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抵押贷款时,必须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款,即较高贷款额不能超过购房总房款减首期款,建房、翻建、大修理住房也按此原则处理。

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够的,且个人有偿还能力,可同时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三)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借款人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

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收入。即:贷款额度÷贷款期数+月应还利息,不能大于收入的50%。

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即:贷款额度÷贷款期数+月应还利息+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不能大于收入的55%。

(四)贷款额的核定如同时涉及上述1至3点中较高贷款额度的设定,以额度低的一条为准。

(五)依时足额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且已按规定调整了缴存比例的,较低可按个人5万元、即夫妇10万元的额度申请贷款。

按低于市政府规定的较低缴存额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不设较低保护线,按实际缴存情况计算贷款额度。

(六)没有依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暂不允许贷款。

第十五条 购买首套住房的,首期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核定,对被评为不同信用等级的贷款申请人,实行按不同比例缴交购建房*款(即20%至40%),才能获准贷款。(详见附件《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

“购买第2套住房的,首期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相应档次提高30%(即50%至70%),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必须还清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获准贷款。”之后的条款以此顺延。

第十六条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

认定属购买第几套住房,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记录情况为准。

第十七条 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楼”的,以交易价为基础,由受委托银行作出的贷款风险评估,以低的价格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购房总房款”值。

申请贷款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的,以工程预算总额为基础,由受委托银行作出贷款风险评估,以低的价格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购房总房款”值。

第十八条 贷款年期。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期,*长不能超过30年,即360期(月)。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确定贷款期限的原则,购买“二手楼”、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的贷款年期,*长不超过20年,即240期(月),同时不长于房屋余下的土地使用终止年期。

(三)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5年。

贷款年期的核定,如同时涉及上述1至3点中的设定,以年期低的一条为准。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执行。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购买第2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三、佛山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贷款委托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发放。具体受委托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委托银行开展该项业务。

第五条 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按要求收集有关审核资料,并作出贷款风险评估后,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批。

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自受委托银行送达职工贷款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六条 受委托银行作出贷款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评价意见。

(二)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除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评价意见外,还需按本办法第四、五章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贷款,对抵押物价值作出评估:包括可能变现值、可使用期、房屋质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因素的分析和评价意见。具体参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执行。

第七条 为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对需开办贷款业务的商品房楼盘,由受委托银行先行报送楼盘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楼盘不发放贷款,以维护职工的权益和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二手楼”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不需办理楼盘资料申报。

第八条 贷款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和受委托银行审核同意后,贷款申请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房屋抵押手续。

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的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受委托银行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2个工作日内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把资金划到售房方指定的账户。

购买“二手楼”,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的贷款,待抵押手续完成并由受委托银行把抵押资料复印件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2个工作日内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按照上款规定的时间,把资金划到售房方指定的账户或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条 贷款申请过程中的费用收取,应以公开、公平、合理为原则,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精神,维护职工的权益。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不收取任何贷款手续费用,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受委托银行给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二)受委托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需收取业务费用、或代收费用的,应向贷款申请人标明费用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如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受委托银行应提供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贷款申请人选择,如贷款申请人同意也可由受委托银行在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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