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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蚌埠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0 14:34:13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蚌埠公积金贷款条件、蚌埠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蚌埠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蚌埠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贷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1年)以上;

(二)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申请贷款的用途系为购买蚌埠范围内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自住住房;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已交付全部购房款30%以上(含30%)的*款,借款人所购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理核心有贷款合作合同关系;

(五)申请人及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已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管理核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

(七)管理核心和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蚌埠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七条 申请

借款人到管理核心领取、填写《蚌埠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收入证明材料;

(二)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支付的相关材料;

(三)与担保有关的相关材料;

(四)管理核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审批

管理核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查,参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信用状况和受委托银行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九条 签署合同

经管理核心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办理担保、公证等手续。

第十条 发放贷款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转入售房人在该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购买二手住房的,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转入资金监管机构或售房人在该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三、蚌埠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条件:

(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借款年限。还贷能力系数暂定为50%。

(二 )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

(三)原则上不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对于缴存余额较低的,可适度放宽,有关规定由管理核心另行制订。

(四)不高于蚌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由管理核心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住房市场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调整和公布;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借款人或其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由管理核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管理核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参照贷款额度、偿还贷款能力、借款人的年龄和二手住房的竣工时间确定。但须符合下列期限限制条件: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长贷款期限30年;

2、购买二手住房的,*长贷款期限20年;

3、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4、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期限应一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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