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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宣城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0 15:14:18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宣城公积金贷款条件、宣城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宣城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宣城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五条 凡在核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单位所属职工,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危房改造还迁住房和集资建房),或符合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核心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申请过但已按期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购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还迁住房,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房款税务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

三、购二手住房具有售房人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产权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款凭证等;

四、自建住房具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和相关费用发票;大修住房具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五、集资建房具有建设、国土和房改行政主管部门批文、集资建房人员名单和付款收据;

六、符合《宣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七、申请人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有核心、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具备被核心认可的自然人、法人作为担保;

十、核心和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至五项资料有效期为一年。

二、宣城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六条

一、申请

(一)申请地点:市直和宣州区单位职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各县(市)单位职工到所在县市核心所属的管理部申请;

(二)申请人到上述指定地点领取、填写《宣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文本》,本人及其配偶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三)将填写完整的《宣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文本》报送核心审查,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6项为选择性资料,7--8项为必备性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付款税务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二手住房,提供售房人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产权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和《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款凭证;

3、自建、翻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明、规划建设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

4、集资建房,提供建设、国土和房改行政主管部门批文、集资建房人员名单和付款收据;

5、大修住房,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大修预算和发票;

6、商转公贷款,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证明;

7、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人结存在核心住房公积金实有数确认证明;

8、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以及加盖所在单位财务公章的工资收入证明等。

(四)如贷款资金不足,核心将按照“轮候制”原则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二、审查 核心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的适度性;

(三)贷款抵押物、质物的可靠性和抵押价值的足额性;

(四)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保障性;

(五)担保人意愿的真实性和担保资格的有效性。

核心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人员提出贷款额度、期限、抵押担保方式等意见。

三、审批 符合条件的贷款经贷款审查委员会议(管理部经本部全体职工会议)批准,核心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签发《宣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同时办理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管理部超过授权规定额度的贷款,须逐笔报贷款审查委员会批准。

四、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人持抵押物有效证件到委托银行(或核心)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依据不同抵押方式办理相关抵押手续。

五、划拨贷款 相关抵押手续办妥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开始生效,委托银行依据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从核心委托贷款基金户中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划转到指定的帐户内。

三、宣城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年限、贷款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依据下列因素计算,从中取小值确定较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较高为25万元。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和贷款资金总量变动情况,核心可适时调整较高贷款额度。

一、预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值 预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值=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借款前各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个人加单位)×12个月×*长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之和的两倍;配偶是军队干部,预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值=借款人申请借款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个人加单位)×12个月×*长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的三倍。(注:*长缴存年限是指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龄,等于或大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下同)。

二、预期偿还贷款值 预期偿还贷款值=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借款前各自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40%×12个月×*长缴存公积金年限之和。

三、所购房较高贷款值

(一) 新建商品住房较高贷款值=购房合同房价总额×80%;

(二)二手房房龄在10年以内的较高贷款值=房屋(不含装修)评估价值×80%;房龄在10年以上的较高贷款值=房屋(不含装修)评估价值×70%;

(三)自建房较高贷款值=购地价格+建房面积×当地建房成本每平方米造价×80%;

(四)翻建住房和集资建房较高贷款值=建房面积×当地建房成本每平方米造价×70%;

(五)大修住房较高贷款值为8万元。

第八条 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依据实际贷款额度和预期偿还贷款值计算确定,*长年限不超过20年,其中:大修住房贷款*长不超过5年;翻建住房和集资建房贷款*长年限不超过10年。实际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后5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此规定)。

贷款年限=实际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借款前各自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40%之和)÷12个月(逢小数进一)。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借款合同日期与贷款银行付款凭证日期不一致的,贷款利率以贷款银行付款凭证日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利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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