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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公积金提取条件,定西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0 15:52:55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律严格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公积金贷款也成为众多购房者的一个新房梦,那么在房价高企的*,定西公积金提取条件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定西公积金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定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六条 省属、核心在兰等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私产)房的;

(二)(政府配售、调剂)经济适用房、自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臵房的;

(三)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 家庭成员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

(六) 离休、退休的;

(七) 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九) 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十二)职工调离甘肃省、*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九)、(十三)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金额详见提取额度的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百位以下金额。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但由单位工会组织信誉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不能办理提取。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但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偿还情形的,本人及配偶不能办理提取。(十三)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二、定西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列明的证件及有关有效证明要件,经职工所在单位对提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资料是否完整等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出具申请书,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签名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财务印鉴。

第十八条 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申请书到省核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审核。省核心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金额核定后,省核心在申请书上加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核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章”;不准提取的,应告知不能提取的原因。

第十九条 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10日内携带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存折)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职工本人或核实后的法定继承人银行储蓄卡(存折)。如为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必须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

受委托银行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存折)中载明的信息是否一致。受委托银行还应当审核办理提取手续的本人、代理人或继承人样貌是否与身份证中照片一致。受委托银行经审核确认一致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且只能将款项付至申请人本人或者经核实无误后的法定继承人账户中。如受委托银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概由委托承办银行承担。

第2十条 职工委托本单位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的,职工应向单位提供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单位对提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资料是否完整等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出具申请书。如单位有意协助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代办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2十一条 省核心只对提取证明要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不对证明要件的实质性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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