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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公积金提取条件,金昌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1 10:05:50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金昌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金昌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金昌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金昌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用于支付房租的;

(七)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农业*职工或在金昌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购房税务发票开具时间或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十)项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利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九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息余额的,在留存规定的额度后,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

第十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利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一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所租房屋的年租金,但可逐年申请提取。

二、金昌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并盖章;

(三)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到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银行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职工账户实行托管的,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带证明材料到管理核心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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