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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惠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1 11:15:10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惠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惠州公积金贷款流程、惠州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惠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的自筹资金,并以此作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期付款;

六)借款人所在单位已经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人员不受此限)且继续正常缴存;

(七)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提供委托人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九)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十)符合法律、法规及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必须是房屋共同买受人和共同所有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各项条件,信用状况优良,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确有偿还能力。共同借款的申请应当同时提出,同时审批。共同借款人相互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二、惠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一定比例;

(二)对单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单笔贷款较高限额。共同借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共同贷款较高限额;

(三)申请人个人或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法定较低缴存比例(5%)的,其贷款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配偶未申请共同借款的,可以合并计算)的2倍。

前款第(一)项中的比例、第(二)项中的单笔贷款较高限额、共同贷款较高限额,由委托人拟定,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具体贷款金额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确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年龄、借款金额、偿还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长期限。贷款*长期限由委托人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借款截止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共同借款的,借款截止年限不超过其中后退休者的法定退休时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确有贷款偿还能力的,经委托人批准,其贷款期限可延长l至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适时调整。

个人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实行按月分期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惠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效凭证;

(二)借款人居民身份证、*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不低于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和公布)

的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证明(购房*款或银行存款凭证);

(四)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文件;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报告;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七)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贷款实行逐笔审批。办理贷款审批的具体程序是:

(一)借款人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

(二)委托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进行审查,并会同受托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及借款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做出调查结论;

(三)委托人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调查结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委托人批准同意贷款的,由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书;

(五)受托人根据借款合同和贷款发放通知书,从委托人在受托人开设的委托贷款账户,将贷款资金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卖人的账户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借款人的账户。

第十四条 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并递交受托人要求的相关贷款资料。

受托人对委托人做出的准予贷款决定书或借款人的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委托人复核确认。委托人复核后认为确有风险的,可以撤销准予贷款决定书,并由受托人通知借款人。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文件资料后,受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20日内未办理完毕的,经委托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受托人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 当申请借款的总金额已超出当期住房公积金可贷款资金总额时,委托人应当允许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到住房公积金可贷款资金足以继续发放贷款时,由委托人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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