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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公积金提取条件,茂名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1 11:25:45

虽然茂名公积金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很多朋友对于茂名公积金提取条件、茂名公积金提取流程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朋友不知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白白浪费这项福利,如果你就是其中一员,那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茂名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茂名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职工下岗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八)租用房屋居住,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职工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患有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

3、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经济困难的职工,其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6、其他符合规定的突发事件。

职工依照以上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材料,按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茂名住房公积金增值*。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1款第(一)、(五)、(六)、(八)、(九)、(十)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余额*少保留10元。依照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1款第(一)、(五)、(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茂名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七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不为职工出具《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市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及单位出具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到市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到市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市管理核心审批同意后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市管理核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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