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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公积金提取条件,黔南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1 16:06:02

虽然黔南州公积金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很多朋友对于黔南州公积金提取条件、黔南州公积金提取流程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朋友不知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白白浪费这项福利,如果你就是其中一员,那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黔南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2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本息;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四)补交房改房土地*金;

(五)退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3. 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

4. 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含1年)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一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八)职工出国(境)定居;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依照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以使用时,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补充,但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提取手续,且双方提取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依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依照本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黔南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凭提取材料和单位签署意见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不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说明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不得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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