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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公积金提取条件,濮阳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0-31 17:46:55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濮阳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濮阳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濮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三年未重新就业的;

(八)*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第六条 职工本人、配偶和无经济来源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查实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建住房或者偿还购房贷款以及支付房租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在管理核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濮阳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2十四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和《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核心或管理部、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管理部、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2十五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到管理核心或管理部、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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