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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公积金提取条件,黄冈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1 11:05:31

虽然黄冈公积金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很多朋友对于黄冈公积金提取条件、黄冈公积金提取流程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朋友不知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白白浪费这项福利,如果你就是其中一员,那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黄冈公积金提取条件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前款第5、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2十四条规定,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

(五)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和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的,以及不属本人自住住房消费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在本省内调动工作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黄冈公积金提取流程

(十三)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在提取文件上签字盖章。

(十四)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核心”(办事处)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凭职工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支取手续资料到“核心”(办事处)办理提取手续。

(十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核心”(办事处)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核心”(办事处)实地勘察后,职工凭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支取手续资料到“核心”(办事处)办理提取手续。

(十六)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取,凭“封存凭证”及个人身份证直接到“核心”(办事处)办理。

(十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2、3、4、5、6、7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查准予提取的,在工作日内签发转账支票交提取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十八)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勘察核实、集中审批后,按“核心”(办事处)通知时间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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