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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公积金提取条件,吉安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1 11:41:35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吉安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吉安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吉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非销户提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不低于500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结构,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购买住房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再次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必须间隔5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的,在征得被提取人同意后可以提取配偶、父母、未购房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提取之和不得超过购房的总价款;

2、提前还清全部购建房贷款(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但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较后一次的还本付息数额;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或房租加物业管理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20%)×12或提取额=(月房租+月物业管理费-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

4、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后,以职工所在地规定的城镇较低生活保障金额为准,可以每半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以弥补差额。

(二)销户提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帐户: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在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二、吉安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职工本人或单位委托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实行破产、解散、改制的单位,职工可持相关证明,直接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四条 提取人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经办人员签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和以下资料:  (一)在职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代他人领取的,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簿;

(三)购买一手房的,如在吉安购买,提供经房管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预付款不得少于购房总额的30%,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为10%)的原件,预付款凭证应为销售方出具的税务专用凭证;如在异地购买,提供《房屋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证》的原件;

(五)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房成本价买卖合同、成本价买卖合同审批表及付款凭证;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费用支付凭证的原件;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及费用支付凭证的原件;

(八)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文件和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文件,个人集资建房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  (九)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审批表或《离休证》、《退休证》或社保局颁发的《养老金待遇证》;  (十)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失业证明原件;  (十一)单位因破产、解散、改制,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的原件;

(十三)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十四)提前全部偿还购建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全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凭证;  (十五)房租、物业管理费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实际支付物业管理费凭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的原件;

(十六)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的职工。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转帐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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