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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公积金提取条件,萍乡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1 14:14:15

虽然萍乡公积金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很多朋友对于萍乡公积金提取条件、萍乡公积金提取流程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朋友不知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白白浪费这项福利,如果你就是其中一员,那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萍乡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萍乡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含本数)以上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但未到退休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单位内部退养的;

(二)因单位改制或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买断的;

(三)自动辞职、长期请假或被单位辞退、开除的;

(四)少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但应保留200元帐户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在购买、建造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五年内不允许再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以*为目的购买的*楼,或者已拥有多套(处)住房产权的购房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起讫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按以下两种情形提取:

1、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一年以后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其贷款余额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保留200元)用于较后一次还清其贷款本息,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

2、已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未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贷款一年以内,凭有效证明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保留200元)用于归还其贷款本息,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

第十二条 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新工作地的管理核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核心出具新帐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帐的申请,帐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帐方式,不能转帐的,可以电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核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核心可将职工帐户暂时封存。

二、萍乡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证明书》,加盖在公积金核心的预留印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八条 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办事处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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