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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通辽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1 16:06:05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通辽公积金贷款条件、通辽公积金贷款流程、通辽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通辽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贰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100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新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缴存开户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只能办理一份公积金贷款)。

职工夫妻双方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属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属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贷款所在地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清还后,又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须在提取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必须座落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和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 (四)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核心确认。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离婚的,其配偶也符合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出具离婚证明,*注销(迁出)手续和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清单。

二、通辽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实际费用的80%;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值较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平房60%、瓦房60%)。

(二)贷款较高限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较高贷款额度20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市直核心和科区管理部贷款较高限额为20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较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霍市管理部夫妻双方均交纳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15万元,一方缴纳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10万元;其他管理部夫妻双方均交纳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10万元,一方缴纳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8万元。

(三)企业职工贷款金额按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若单方缴存按单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以贷款日管理核心帐户登记为主),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一)、(二)项规定。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至十五年,*长期限为十五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但*长期限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年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条规定的限额由管理核心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通辽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管理核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管理核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2十条 管理核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贷款个人首问负责制。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第2十一条 管理核心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管理核心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审贷小组复审,管理部主任签字后,将贷款审批明细表报市管理核心信贷科进行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后发放。

第2十二条 贷款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管理核心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质押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簿,借款人及其配偶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28周岁以上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二)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2009年以前购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统一印制核发并备案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09年以后购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网上备案的机打购房合同,没有实行网上备案购房合同的地区,办理贷款必须提供房产部门核发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手续、契税凭证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及交房款收据,单位集资建房必须报房改管理部门备案;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三)借款人(配偶)资信、经济证明 。

(四)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五)借款人单位、保证人单位印鉴及法人代表签字必须与管理核心预留印鉴及法人代表签字一致。

(六)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簿及其资信、经济证明。

(七)采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须提供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书。

(八)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2十三条 贷款初审。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异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2十四条 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审核小组、贷款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2十五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审核小组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经贷款批准人签字后,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2十六条 签订合同。管理核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抵押、保证、质押)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签订合同前,管理核心和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2十七条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核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据,签发转帐支票,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核心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借款人单位或借款人配偶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2十八条 贷款办理时限要求。管理核心对于贷款手续齐全的,自受理借款申请至发放贷款,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借款人办理评估、抵押登记、公证时间不计在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2十九条 管理核心应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核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并做好对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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