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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乌兰察布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1 16:35:18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很多人总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下文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乌兰察布公积金贷款条件、乌兰察布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乌兰察布公积金贷款额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乌兰察布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同一套住房在金融单位已经按贷款上限办理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或*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四)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核心确认。

二、乌兰察布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乌兰察布公积金贷款额度为20年,贷款期限20年

三、乌兰察布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2十一条 管理核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专业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设立专业网站的管理核心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等便捷服务。

第2十二条 管理核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2十三条 管理核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第2十四条 管理核心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管理核心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职工集体讨论复审,报盟市管理核心信贷科进行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

第2十五条 贷款申请。

第2十六条 贷款初审。有条件的管理核心应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借款和进行初审。

第2十七条 贷款复审。

第2十八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第2十九条 签订合同。管理核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

签订合同前,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核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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