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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枣庄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1 17:28:27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枣庄公积金贷款条件、枣庄公积金贷款流程、枣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枣庄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驻*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核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已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为他人提供大额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并符合借款综合测算额度;

(五)借款人在枣庄境内购建、回迁自住住房,且已签订真实、合法的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约定的较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六)借款人已交付相应比例的*款:

1、头次申请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款。

2、第2次申请贷款*款不低于50%。

二、枣庄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 较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和总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真实收入等条件综合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较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

(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较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较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较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价款的70%;

第2次申请贷款,较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价款的50%。

(三)担保公司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

1、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由担保公司向核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额。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

2、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且连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在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未来还款额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

第十二条 贷款年限为1-30年。贷款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和配偶的收入、年龄确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月还款额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30%,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70%。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合理确定差别化还款额度;

(二)贷款年限*长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5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三、枣庄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持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核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向核心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核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一)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3、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签约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核心对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三)审核借款人、配偶的信用、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四)审核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和信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申请,核心不予受理:

(一)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二)没有还款能力、个人征信连续逾期6次或累计超过12次,贷款及担保额度过大的;

(三)担保不符合规定的;

(四)第三次及以上贷款的;

(五)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在商业银行办理所购房价款70%贷款的;

(六)购买小产权住房的。

第十七条 核心按照两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符合条件的,核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核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持《借款保证合同》到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核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自核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超过1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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