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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公积金提取条件,阿坝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2 11:29:04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阿坝州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阿坝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阿坝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的权利。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 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在3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职工调离本州或户籍迁出本州、非本州户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州区域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经原单位申请的。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经本人单位和同住家庭成员单位审查同意及管理核心确认后,并提交家庭同住成员签署的同意提取授权委托书后,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职工使用本人或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必须将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如数归还并存入原提取帐户内。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阿坝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第三十二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托管专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到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核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管理核心按下列情形将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关的帐户。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转入职工所购住房的售房单位;购买房改房的,转入职工所在单位房改缴款帐户;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转入售房人银行帐户。若购房款已全部付清则可转入职工所在单位。

(三)本细则第六条(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原所在单位。若因单位解体、破产、银行帐户被冻结等特殊情况无法转入单位的,可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帐户。

(四)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转入职工所借款的银行。每年提取一次偿还住房贷款的,转入职工还贷存折。

(五)托管专户的,转入被托管人的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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