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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达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2 11:39:01

虽然达州公积金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很多朋友对于达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达州公积金提取流程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朋友不知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白白浪费这项福利,如果你就是其中一员,那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达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达州*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达州*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连续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缴存人调离达州,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依照本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规定,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第六条 缴存人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达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凭提取凭证及《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审批准予提取的,到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核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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