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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甘孜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2 11:55:35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很多人总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下文就为大家详细介绍甘孜州公积金贷款条件、甘孜州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甘孜州公积金贷款额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甘孜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身体健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正常缴交公积金,无断交、欠交现象,申请人本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同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安心工程”住房的,必须有委托人认可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具有购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账户启封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甘孜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根据其抵押物设置情况、经济能力及所购(建)住房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分以下两类执行:

(一)州本级、康定、泸定抵押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单身职工较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1万元;双职工较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2万元。

(二)其他各县抵押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单身职工较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1万元;双职工较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抵押面积每减少10平方米,可贷额度减少2万元。

单笔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用于抵押房屋总价值的80%和所购房屋价款的80%,借款人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委托人核定,按1万元整数增减,但可贷额度不得突破规定的较高限额。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州本级、康定、泸定贷款期限*长为二十年;其他各县贷款期限*长为十五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双职工月还款额不能高于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单职工月还款额不能高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0%。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甘孜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相关管理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委托人贷款受理人员核实申请人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委托人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及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衔接单》分别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将抵押手续交回委托人。由委托人签发《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单》,将已审批合格的借款人资料送交受托人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经委托人审批同意的贷款,受托人按《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单》,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出具《委托贷款划款通知单》,委托人收到《委托贷款划款通知单》后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受托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购买商品房、“安心工程”住房的,贷款资金应划入售房方单位帐户内;购 “二手房”的,贷款资金应划入售房人帐户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划入承建方帐户或借款人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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