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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自贡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4 15:18:50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自贡公积金贷款条件、自贡公积金贷款流程、自贡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自贡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下称自愿缴存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一年内未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累计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能提供管理核心认可的担保的,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支付不低于购买所购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管理核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借款人及共有权人用所购房产作抵押,需出具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六)管理核心或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贡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较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由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1.普通商品房贷款较高贷款金额25万元。

2.再交易房贷款较高贷款金额20万元。

3.银行转移贷款较高贷款金额25万元。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较高贷款金额10万元。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核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所购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款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较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核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

(一)普通商品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不超过70%。

(二)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比例,按房龄进行分类:

1.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该房评估价的70%。

2.房龄在10年-15年(含15年)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该房评估价的60%。

3.房龄超过15年的不予贷款。

(三)银行转移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不超过70%,且小于银行贷款本金剩余余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的不超过该房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普通商品房贷款、银行转移贷款*长期限25年。

(二)再交易房贷款*长期限20年。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长期限15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自贡确定的*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贷款金额

15万且不超过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普通商品房全部价款的50%(再交易房评估价的40%、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评估价的30%),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可支配收入的40%。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年限*长不超过20年。购买再交易房贷款年限*长不超过15年。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年限*长不超过10年

三、自贡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2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管理核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管理核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2十一条 管理核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

自管理核心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管理核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2十二条 经管理核心审议通过的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管理核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一)属普通商品房贷款的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二)属银行转移贷款的资金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三)属再交易房贷款的资金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四)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项贷款的资金划入承建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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