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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博州公积金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很多朋友对于博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博州公积金提取流程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朋友不知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白白浪费这项福利,如果你就是其中一员,那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博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㈠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
㈡ 离休、退休的;
㈢ 辞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 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地州的;
㈤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㈥ 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和家庭确实困难的;
㈦ 职工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重大突发事件的;
㈧ 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
㈨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㈩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七)情形的,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博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职工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2十一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2十二条 职工个人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核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2十三条 管理核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由职工本人或受托单位直接持核心批准的票据到委托银行提取现金或转账还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核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2十四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核心督促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