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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公积金提取条件,大理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4 16:59:11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律严格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公积金贷款也成为众多购房者的一个新房梦,那么在房价高企的*,大理公积金提取条件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大理公积金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大理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大理州辖区工作的或者出国(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七)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的;

(八)被单位开除公职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相关证明;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必须是*近60个月内(原则上以签定的购房合同时间、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危房鉴定时间为准)。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时限可延至偿清住房贷款之日;

(三)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24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低于10000元;

(四)职工夫妻双方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

二、大理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取申请表》上签注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单位经办人)持《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下属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管理部审批权限内的限额提取,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六条 超过管理部审批权限的限额提取,管理部受理后应及时报州核心审批,州核心审批后,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通知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七条 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准予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管理部按实际可提取金额出具《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提取通知书》和提取有效凭证,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委托银行只能将提取金额以转账方式存入本人的储蓄卡(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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