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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丽江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4 17:18:48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丽江公积金贷款条件、丽江公积金贷款流程、丽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丽江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在管理核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在丽江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且手续齐备、合法;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在丽江的常住*或有效居留证明;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在管理核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五)购买住房的,需已付清了购房价格30%的*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已完成建设*30%以上;

(六)借款人同意用所购、建的住房及其他价值相当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提供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七)借款人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申请贷款前60个月内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二)经管理核心调查证实,职工及其配偶在管理核心或商业银行有贷款不良信誉记录的;

(三)职工已离、退休的;

(四)缴存未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以上但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经管理核心调查无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六)无法提供管理核心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

(七)职工及其配偶在管理核心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购买、修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的。

二、丽江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2十三条 管理核心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个人信誉、抵押、质押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以借款人申请贷款种类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

第2十四条 职工及其配偶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属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较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属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较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

职工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属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较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属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较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第2十五条 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作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分以下几种情况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5万元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缴存余额的2倍,但较高不超过5万。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超过5万元的,贷款额度即为上一结息年度的缴存余额。

第2十六条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的金额分以下几种情况确定,但较高不超过30万元。

(一) 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以不超过担保抵押房产评估价值80%和所购房屋总价的70%确定;

(二)购买二级市场住房(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以不超过担保抵押房产评估价值80%和所购房屋总价的70%确定;

(三)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以不超过担保抵押房产评估价值80%确定;

第2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组合贷款的贷款额度以借款人或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管理核心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大小认定,但较高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第2十八条 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价值的80%。

第2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且*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三、丽江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向管理核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

(三)抵(质)押担保贷款表(统一格式);

(四)贷款担保抵押承诺书(统一格式);

(五)共同借款人还款承诺书(统一格式);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审批表(统一格式)。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工购买新建住房的,需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的24个月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60个月内,提交住房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交易住房(二手房)或拍卖的住房,需在产权已归属于申请人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后60个月内,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完税凭证;

第三十四条 职工建造自住房的,需在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并实际完成*30%以上的12个月内,根据建造自住住房所在地不同,提供不同的证明资料:

(一)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支付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凭证;

(二)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乡村的,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建造自住住房证明。

(三)完成*30%以上的相关付款凭证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并实际完成*30%以上的12个月内,根据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的不同,提供不同的证明资料:

(一)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乡村的,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证明;

(三)完成*30%以上的相关付款凭证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提交申请贷款所需资料复印件的,均需查验原件。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提交申请贷款的全部资料后,管理核心的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审查贷款条件,并报管理核心信贷部门或管理部审核,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报批。

第三十八条 贷款批准后,借款人需办妥贷款担保的相关手续,并与管理核心签订合同。借款人根据管理核心开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到管理核心委托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经单位及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属于无房户或住房特困户的职工,符合贷款规定条件的,按优先原则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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