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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昭通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4 17:41:50

在昭通,只要谈及买房,大多数购房者都会比较关注公积金贷款问题。其中关于昭通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昭通公积金贷款流程怎么走、昭通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等问题购房者反应比较强烈。下面小编就和购房者一起来探讨一下买房中会牵扯到的公积金贷款问题。

一、昭通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昭通城镇常住*;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县(区)城镇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由城建规划部门拟定、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核心拟定,经市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二、昭通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期限*长不超过1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退休时间后的2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长不超过10年,并不长于其中*年轻者法定退休时间后的2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第九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较高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 其中,第(三)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的*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的*长期限时,以*长期限为准。本条第1、三、四款中的倍数、比例和较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核心拟定,报经市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较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三、昭通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核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昭通城镇常住*证明;

(二)房屋买卖合同;

(三)借款人有效工资收入证明及所在单位同意贷款信函;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公积金核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核心(含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核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核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贷款人和借款人相互协商,可以选择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向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予贷款决定书。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核心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贷款人、受委托贷款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积金核心制定,供当事人使用。

第十七条 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市公积金核心也可规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或相应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以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内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贷款偿还期的*末月,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核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尚未还清贷款期间,其配偶、同户成员和非同户直系血亲已成为共同借款人的,他人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担保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与非同户直系血亲、其它担保人的关系,由当事人双方书面认可后,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后,共同借款人、其他担保人可以按提取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2十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由受委托贷款银行一次性计清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2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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