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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临夏公积金贷款条件、临夏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临夏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临夏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核心”(或指定的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无欠缴、封存、缴存不规范等情况者。
3、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6、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夫妇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簿;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二、临夏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具体承办一般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那个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由那个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的原则。 第八条 受托银行要协助“核心”做好贷前调查、项目风险评估及贷时审查工作。受托银行对“核心”批准的贷款项目有否决权,但不得向“核心”批准以外的个人发放政策性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协议》、属购房(未获得住房产权证)的还须签订(购房权益抵押书)。担保单位出具《贷款担保书》,作为贷款合同附件。 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后的住房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的支付,购房的以转帐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房屋出售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三、临夏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般取低线确定:
1、贷款额度较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2、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价值的70%。
3、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的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30%×12个月×贷款年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规定:“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