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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6 10:35:43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哈尔滨积金提取流程。

一、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调离本市或*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五条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第六条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第七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八条 住房装修以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二条 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核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核心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三十三条 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在区的公积金核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核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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