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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公积金提取条件,江门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6 12:02:14

虽然江门公积金已经实施很多年了,但是很多朋友对于江门公积金提取条件、江门公积金提取流程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朋友不知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白白浪费这项福利,如果你就是其中一员,那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江门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六)直系亲属头次购买普通住房;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失业,男性年龄满40岁、女性年龄满35岁;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纳入我市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五)因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十三)、(十四)项情形,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额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不足部分。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至(十二)项情形,且在我市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在逾期贷款全部归还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八条 职工因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核心有权对其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江门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七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职工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加盖印章。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以及原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住房公积金没有托管给上级主管部门或公积金核心的,职工直接持证明材料向公积金核心提出申请。

(三)公积金核心审批。职工持单位审核后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核心申请提取。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核心出具审批凭证。

(四)受委托银行支付。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核心的审批意见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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