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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江门公积金贷款条件、江门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江门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江门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限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
第四条 在江门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货币分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江门市常住*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江门市常住*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五)能提供“核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二、江门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较高贷款额度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职工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购房人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2。“核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等因素,对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决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额度,但较高不能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较高贷款额度。
一手商品房较高可贷比例是总房价的80%,二手房较高可贷比例是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较低者的70%。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江门市行政区区域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较高可贷款额度之和,合计不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较高贷款额度的两倍。
第七条 贷款期限*长为30年,其中一手房*长为30年,二手房*长为20年,且受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即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为共同申请人,则以年龄小的为计算依据。
“核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决定具体的贷款期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江门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九条 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凭购房合同或协议、身份证、*簿、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首期付款的发票向承办银行或“核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贷款审核:1、组合性贷款。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承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有关资料。承办银行对借款人提交资料审查确认后,交“核心”审批。“核心”审批核定贷款额度后,转承办银行办理。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的程序与组合性贷款程序相同),也可向“核心”直接申请。向“核心”直接申请的,“核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有关资料。由“核心”审批核定贷款额度,直接与借款人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后,转承办银行办理。
(三)贷款发放:借款人办妥担保、保险等手续后,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根据“核心”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售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