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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黄石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6 15:49:18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很多人总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下文就为大家详细介绍黄石公积金贷款条件、黄石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黄石公积金贷款额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黄石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公民,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如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正常缴存半年后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必须是住房的产权人,贷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

3、商品房贷款,必须是公积金管理部门评审通过的合作楼盘;

4、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人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共有人(如子女),须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共同签订抵押合同。

借款人基本条件

1、具有黄石市(包括大冶市、阳新县)城镇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年龄要求: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建、修住房合同(或协议)或自建大修住房批准文件;

4、所购、建、修住房的首期付款或自有资金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或50%;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房屋保险或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人或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状态的;

2、连续缴存公积金不满半年或硕士以上学历职工缴存不满3个月的;

3、月缴存额低于100元的;

4、夫妻双方提取或使用公积金还贷后不满一年的;

5、父母与子女之间交易二手房的(预防假按揭套取贷款资金);

6、借款人与共有人不是夫妻也不是父母与子女关系的;

7、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放弃房屋产权和*款没进行公证的;

8、申请人或配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较高逾期3期,累计逾期6期)。

二、黄石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公积金贷款额度 :

一、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较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较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房屋价值的70%;房改房、大修住房、购买二手住房较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50%(具体规定:房龄在5年以内,贷款额度为房屋评估价的60%;房龄在6-10年内,贷款额度为房屋评估价的50%;房龄在11-15年内,贷款额度为房屋评估价的40%;超过15年房龄不予受理)。

二、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家庭收入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40%×贷款年限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按正常贷款标准减半发放。

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30年一般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其中二手房贷款房龄+贷款年限≤25年;

二、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2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 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四、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黄石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到公积金核心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

(二)本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单位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公积金核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积金核心接受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在15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贷前调查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将相关资料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按照公积金核心的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受理和贷前调查,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公积金核心。

第十五条 经公积金核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公积金核心(或委托受托银行)与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借款人应当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公积金核心复核审查同意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用于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或按借款人与银行的书面约定方式还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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