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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苏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8 09:56:59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很多人总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下文就为大家详细介绍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苏州公积金贷款流程以及苏州公积金贷款额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2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2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由公积金核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

二、苏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核心,分核心、管理部,下同)提出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可贷额度并出具贷款审批表;

(三)借款人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

借款人如申请贷款额新建普通住房超过房价70%以上或存量成套住房超过房价(自〈翻〉建房超过评估价)60%以上、且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在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到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开具担保承诺书;

(四)借款人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审批表,到指定的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承办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如购买存量成套住房贷款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帐户;自(翻)建住房贷款的,如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帐户,如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借款人可在承办银行提现。

三、苏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贷款额度:(一)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下列两种标准计算,核定每一笔贷款限额:

1、按照购房总价*款比例确定贷款限额或较高贷款额度;

2、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

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限额,其中超过贷款限额的按贷款限额核定;低于贷款限额的按申请额度核定。

(二)共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同时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第1、4项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购买带有阁楼的住房,其阁楼价款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合并为购房总价计算贷款额度。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确定所辖地较高贷款比例和较高贷款额度。

贷款年限:借款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长年限控制在二十年至三十年之间;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长年限控制在十五年至二十年之间。

借款人贷款*长年限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在其法定退休年龄上给予适当延长,*长不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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