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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南昌公积金贷款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3-11-08 10:22:00

在南昌,只要谈及买房,大多数购房者都会比较关注公积金贷款问题。其中关于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南昌公积金贷款流程怎么走、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等问题购房者反应比较强烈。下面小编就和购房者一起来探讨一下买房中会牵扯到的公积金贷款问题。

一、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凡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昌城镇常住*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居留身份的还须提供原居住地的户籍证明;

(二)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缴存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四)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款或自有资金;

(六)同意按管理核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直系亲属或同户成员也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且在借款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若借款人及其配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自贷款结清之日起按《缴存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2年)以上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借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含六期)以上未还款的记录。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建)自住住房需要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结合形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抵押权的受益人为管理核心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

二、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核心依据借款人所购(建)房屋区域、房价、公积金缴存状况、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的贷款较高限额;

(二)*款或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款比例。

本条款中的*款比例、公积金贷款较高限额,由管理核心拟定,报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二手房同时不超过所购房的剩余房龄);

(二)公积金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三、南昌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身份证明、*簿、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二)有效的*款或自有资金证明;

(三)购(建)住房的合法合同或有效批准文件;

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交易部门销售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等。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等。

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是指由管理核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管理核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管理核心自受理贷款之日起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审批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应先将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担保证明材料交予保证人,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出贷款资金的可供额度时,借款人可向管理核心办理预申请手续,待贷款资金达到可供额度时,由管理核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对头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管理核心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办结后,受委托银行返回相关借款资料,由管理核心复核后,及时划拔贷款资金。

各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应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以上贷款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因故在7个工作日内未办完贷款手续的,经管理核心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延期原因由管理核心告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售房单位的约定账户;购买二手房的,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保证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给保证人或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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